各企事业单位(财务负责人):
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发来的风险预警,个别企业持有记载“不得转让”支票后,认为票据不存在被盗用风险,但最后被内部人员非法侵占并“套现”后,原持票企业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。为防范此类因企业对票据知识不了解而导致的风险案件,我行特做如下风险提示:
根据《票据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和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的规定,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的,票据不得背书转让;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的,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,只是记载该字样的背书人对非直接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。商业银行对于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、但做了转让背书的票据不予受理和付款;对于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、但做了后续转让背书的票据应当受理和付款,对于后续转让背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,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。
各企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持有的票据(汇票、银行本票和支票),不得仅以票据已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而放松对票据凭证的管理。各企事业单位可逐日(定期)将持有未托收票据、已托收票据的情况和交易收票情况进行核对,对于发现票据已遗失的,失票人应立即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,对于付款期限或者提示付款期较长的汇票、银行本票,还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。如发现票据已被非法转让且已兑付的,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特此告示。
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
2013年 4月 30 日